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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才能成立一家深圳报关行或者是深圳报关公司!关宣!最全最详细的深圳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2020-06-14

要怎样才能成立一家深圳报关行或者是深圳报关公司!关宣!最全最详细的深圳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当然了首先要成立一家深圳报关行或者是深圳报关公司要有营业执照和报关登记许可证。具体流程及资料如下:


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流程:


1、核名。准备五个左右自己喜欢的名称到工商窗口核名,工商系统里面现存的企业很多,


一般三个字的核名成功率较高,核名成功在于看同行业是否重名,读音相同字不同也叫重名 。


2、网上预审。登录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在的名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站,右下侧“网上办事”底下,点击“网上登记”,填好自己公司内容,提交,等待预审通过。


3、工商交材料。预审通过后,可以在网上打印相关资料交到工商联办窗口。


4、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下来,经办人可以带着身份证去领取。


6、刻章。到公安窗口审批后找家有资质的刻章店刻章。


7、开基本户。选择一家自己方便收费合理的银行办理开户,开户许可证下来后需要和银行签订委托扣税协议。


8、办理CA证书。这个基本上是会计为办理的,一般在各个区的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CA证书是用于企业申报的工具。


然而注册公司的事你可以找专业注册公司的代办现在注册一个200万注册资金的公司也不用多少钱!这些跑腿的事可以交给专业注册公司去办可以免去很多麻烦!当然自己熟悉注册流程这些钱也不用给别人赚!


当然开银行基本户和刻章需要法人本人亲自办理(以前代理开公司注册公司全部可以代办你只要把身份证给开立公司的代理人就可以了),其它的可以委托办理营业执照的代办!


注意事项:营业执照里的经营范围:一定要有产品或技术进出口这个范围(要不下一步成立报关公司就是一句空话)!公司名称 XXX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显得更专业) 其它的公司抬头: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进出口有限公司  xxx贸易公司  xxx物流公司 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xxx产业链公司 XXX科技公司(其实这些公司的抬头都可以申请报关行或者报关公司)


办理了公司执照之后想成立一家深圳报关行或者是深圳报关公司只要符合规定按下面的流程走就行了!


事项名称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收费标准


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订);


《海关总署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28号);


《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91 号);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公告〔2019〕14 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6号);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94号);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219号)。


(一)申请条件


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的企业可依法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业务。其中,报关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2.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业务。


(二)关于报关报检资质整合及证书发放


20181029日起,对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自动取得报关、报检两项资质。企业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通过用户管理我的资质”或“企业资质”模块中查询到“海关注册编码”及“报检单位注册号检验检疫备案号)。


 根据《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公告〔2019〕14 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注册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报关企业《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备案回执上同时注有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和“检验检疫备案号”。


办理流程:


(一)录入电子数据


自2018年10月29日起,企业在互联网上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业务(含许可、备案、变更、注销)的,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其中,住所在深圳市的企业选择5355福中海关”,住所在惠州市的企业选择5341惠州海关


申请提交成功后,企业需到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提交文件材料


企业申请提交成功的,根据所申请的事项,备齐所需材料,向注册海关注册窗口提交申请事项书面材料,提交的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海关受理


1.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2.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且未当场办结的,海关出具受理回执供企业查询办理进度及办理领证等手续;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且当场办结的,海关不出具受理单。


为提高窗口作业效率,企业可在递单前先行打印填制办理业务所对应的受理单(涉及受理时间、受理工作人员、受理联系电话等内容无需填写,申请人签收时间待海关向申请人送达时再行填写),签署盖章后向海关一并递交。


办理部门、联系电话


福中海关


福中海关负责办理企业住所在深圳市的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等业务,以及所属的报关人员的备案、变更、注销等业务。


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51-57海关窗口,业务咨询电话:0755-88107741。


惠州海关


惠州海关负责办理企业住所在惠州市的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等业务,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备案、变更、注销等业务。


受理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区仲恺大道279号惠州海关大楼一楼,业务咨询电话:0752-3174927。

办理材料、办理时间、注意事项


(一)报关企业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报关企业施行注册登记备案,深圳市(不含自贸区)、惠州市的报关企业施行报关企业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延续)。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延续),应当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期限为2年,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工作日(自贸区内报关企业为8个工作日)提前向海关提出申请。未按期申请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此情形下该报关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不变。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自贸区内报关企业为8个工作日)。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住所、企业性质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下列材料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市场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自贸区外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为20个工作日;自贸区报关企业变更为8个工作日;企业住所变更至特殊监管区内的为7个工作日,其他为3个工作日。 


3.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注销。


申请注销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注销申请(模板详见附件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特殊监管区域内双重身份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的,企业发送申请时,"注册海关"字段应选择企业所在特殊监管区域海关。


(1)福田区保税区双重身份企业选择“福田海关5321”;


(2)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双重身份企业选择“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口岸作业区5349”;


(3)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双重身份企业选择“梅沙海关5352”;


(4)深圳出口加工区双重身份企业选择“坪山海关5339”。


办理时限:与报关企业相同。


(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


1.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报关企业在深圳关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备案、变更、换证等海关手续时,应由其总公司提出申请,所提交表格和申请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总公司、分支机构公章。


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加盖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印章)。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企业住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跨关区分支机构需7个工作日)。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变更。


报关企业(含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住所、企业性质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下列材料申请变更备案: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加盖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印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市场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自贸区外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为20个工作日;自贸区报关企业变更为8个工作日;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住所至特殊监管区的为7个工作日,其他为3个工作日。

3.报关企业含分支机构备案注销。


申请注销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注销申请(模板详见附件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企业住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7个工作日)。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下列文件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


(2)市场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企业住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7个工作日)。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注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提交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模板详见附件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应由其总公司提出申请,所提交表格和申请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总公司、分支机构公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企业住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7个工作日)。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变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住所、企业性质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下列材料申请变更备案: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加盖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印章);


(2)市场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企业住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7个工作日)。


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注销。


申请注销的分支机构,应当提交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模板详见附件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1.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详见附件1“所属报关人员登记表”)》;


(2)报关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办理时限:即办。


2.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变更,应当凭下列文件材料办理变更: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详见附件1“所属报关人员登记表”);


(2)报关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办理时限:即办。


3.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详见附件1“所属报关人员登记表”)。


 办理时限:即办。


(五)临时注册登记

下列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向海关申请: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4.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企业住所在海关的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7个工作日)。


(六)证明文件遗失补办


1.对报关企业遗失《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补办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补办备案登记回执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注册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办理时限:即办。


3.遗失《报关人员备案证明》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报关人员备案证明》补办申请(经报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即办。


(七)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支付海关备案


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支付海关备案。


备案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具备国际船舶代理资质,并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时限:即办。


2.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支付海关变更。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住所、企业性质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下列材料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


(2)《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证明》原件;


(3)市场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即办。


3.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支付海关注销。


申请注销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注销申请(模板参考附件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证明》原件。


办理时限:即办。


(八)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注册登记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类型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物流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支付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1.纳入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范围为:


 (1)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


 (2)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且需要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


以上企业可按照本操作指引所列的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类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除提交本操作指引前款所对应要求的单证资料外,还应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的“经营范围”栏目注明“跨境电子商务类型”“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


对于已经注册为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可通过信息变更作业维护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型。


办理时限:按照报关企业或进出口收发货人办理时限。


2.无报关权其他企业登记:


对于除上述以外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其他企业,可以办理无报关权其他企业登记,应提交《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3)。


参与企业办理无报关权其他企业登记的,可以在首次注册时维护参与企业类型。


办理时限:即办


3.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物流企业: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物流企业除按照前款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外,还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列入“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的,可以办理物流企业注册登记。


 海关可以通过网络共享或互联网查询方式获取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对海关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注册海关提供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办理时限:按照报关企业或进出口收发货人办理时限。


4.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支付企业: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支付企业除按照前款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外,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其中,对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对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非银行机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海关可以通过网络共享或互联网查询方式获取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对海关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注册海关提供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注册登记按照报关企业或进出口收发货人办理时限,信息登记即办。


大部分来源: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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