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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限额制限制了谁?
2013-10-12
电子支付限额制限制了谁?
最近一段时间通过短信套取储户信息诈骗钱财的现象频频见诸于各种媒体,如假冒网上银行、通过短信骗取客户银行卡帐号等负面事件,让央行不得不采取一定的手段加强电子支付风险的控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下简称《指引》)。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电子支付,根据《指引》所谓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由此可知网上购物时通过银行持现金向某银行帐号汇款、通过银行卡向某银行帐号汇款都属于电子支付。电子支付具有相当大的风险性的,因为其是通过开放的网络来实现的,交易信息很容易受到各种攻击、破坏及窃听。为此在《指引》对每笔支付金额、每日累计交付金额都作了限制。接下来我们详细解读一下限额策略及其影响。《指引》中对交易主体类型作了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主体有不同的限制。对于个人客户来说,在办理个人电子支付业务时,不但要实实施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而且更有严格的限额制,即每一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举例来说,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网上订购一台价值3500元的物品,就要分四次支付;如果我们要想通过网订购价值6000元的笔记本电脑,那就更麻烦了;对于单位客户向个人客户之间的交易,单位客户向个人客户的支付额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如果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可以突破,但日累计交付金额的限制没有明确;对于持卡客户,其网上消费者也有相应的限额。
这种限额的做法有利也有弊,有利的一面是如《指引》所言“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明显地看出是对银行是很有利的,提高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降低电子支付业务的风险,不利的一面也很明确,那就是增加了客户网上购物、电子商务的难度及复杂度,对银行客户是不利的。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从《指引》中的限制规则来看,在犯罪分子与银行电子支付安全的较量中,犯罪分子占了上风,逼迫银行不得不做出即为犯罪分子增大欺骗代价也同时为银行客户增加交易难度与复杂度的事来,这是不是一条霸王条款我们暂且不说,但是限制策略对防范风险所起的作用确实让人怀疑。仔细分析一下不难看到,《指引》中的限制策略只起到一旦被骗被骗数额相比以前有大大减少的可能性,仅此而已,对提高电子支付的安全性起不到任何作用。
这种限制策略对电子商务特别是对B2C或C2C类型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因为其交易复杂度与难度都增大了,因为这种限制肯定会影响电子商务网站的交易额,从而严重影响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那些网上店铺或者通过信用卡进行网上购物的客户可能体验不到网上购物、卖物的方便性了。
笔者认为,电子支付、网上银行支付是银行为客户提供方便而推出的先进的服务手段,用它是支付是有一定风险的,但是防范手段不应该是这样处理,而是应该从加强客户防范意识和银行内部控制以及改善外部环境等方面着手解决,而不是从交易额方面严加限制。制定的这项政策给大部分客户带来的限制和银行为此付出更多的费用相比所获得的实际利益是很小的。 总而言之,这种做法不是长久之计,是个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笔者认为对于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应该以增加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难度为代价,增加民众意识并且加强监管才是正道,这种限制策略只能是权宜之计。相对当前网上购物越来越频繁的今天,很多大商场、大厂内都推出了网上交易,超过1000元的商品太多了,每笔1000、日累计总额5000元确实有点低。笔者宁愿相信随着管理经验逐步成熟,这一额度会逐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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