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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2013-10-25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一、《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签证国家
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简称《亚太证书》。
(三)签证产品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亚太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亚太证书编号需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B”,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 B08470ZC20390038。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时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官方使用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四栏:
运输方式与路线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五栏:
注明货物的四位数H.S.编码。
第六栏:
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
货物描述、包装数量与方式栏的填写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八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A”。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非国产价值成份<55%,填写字母“B”加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40%)。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及成员国累计价值成份≥60%,填写“C”加原产于成员国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5%)。
(四)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该项主要针对不发达国家出口申报的产品)
第九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六栏的H.S.编码、第七栏的货物描述、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
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
填制签署日期,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五、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逾期签证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已出货3个工作日内的证书采用倒签的形式,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可与实际出货日期一致,无需加盖后发印章。签证时不需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六、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七、补发证书的签发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补发证书。补发证书签证按普惠制补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八、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必须符合亚太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各协约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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