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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2013-10-25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一、<<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签证国家
新西兰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NEW ZEALAND》,简称《中国—新西兰证书》。
(三)签证产品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关税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协定》项下新西兰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中国—新西兰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中国—新西兰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N”,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N08470ZC20390039。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新西兰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有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应注明百分比。例如“PSR”60%。
附《中国—新西兰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附件)。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五、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当天申请办理,中国—新西兰证书不办理后发,不倒签。
六、证书更改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可与原证书一致。旧证作废归档。
七、证书遗失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签证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八、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出口商声明
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一千美元或进口方币值等额的,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商书面声明即可。
十一、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附件: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说明
一、适用于某一特定品目(四位税目)或子目(六位税目)的特定规则或特定的系列规则紧接于该品目或子目之后。
二、下列定义适用于本附件:
(一)本附件所列产品特定规则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包括其总规则、类注和章注;
(二)类是指协调制度的类;
(三)章是指协调制度的章;
(四)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税则分类号的前四位码;
(五)子目指协调制度中税则分类号的前六位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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