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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产地证书(FORM A)申请
2013-10-27

普惠制产地证书(FORM A)申请
1、FORM A证书的填制: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一般应填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等)、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如到货港不清楚,可填进口国名或地区(仅限欧盟,如EU),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 Kong等),离境日期须on 或after,不能用before或 about。此栏日期不早于签证日期。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申请单位不用填。在签发“后发”、“补发”证书时由签证机构在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印章。
附有日本原材料证明的Form A 证书,应由申请单位在此栏加上“附件参考号×××”(Annex Ref No. ×××).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如果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唛头过多可接页。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首先填明详细的商品名称及原材料。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求有总包装箱数。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必须认真审核。
A、全为中国原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不论去哪个国家,只要原材料全部中国产,均填“P”。
B、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地标准)出口欧盟、瑞士、挪威、日本、波兰的,都填写“W”并在字母下方标上税目号。
C、出口加拿大的(商品的进口成份不得超出该商品出厂价的40%),只填“F”字样,不填HS编码。
D、出口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HS编码。
E、出口俄罗斯、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乌克兰的含进口成份的商品(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Y”字样,并在字母下面打百分比。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单位,如“只”、“件”、“匹”、“双”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变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此栏所填发票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晚于11、12栏日期,年份需打4位数。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应有出口国名“中国(CHINA)”和进口国名,进口国名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一致。运往欧盟的货物,进口国名不明确时,此栏可填EU。申报单位须在此栏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及手签。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日期。
2、发票的填制:
(1)发票的内容:A出口商名、址、国名;B进口商名、址、国名;C发票号、发票日期;D商品名称、数量、金额;E唛头;F出口商签名、盖章。
(2)发票内容必须用英文缮制。发票、申请书内容必须与证书内容完全一致。
(3)发票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涂改,应加盖校对章,但涂改不得超过三处。
3、FORM A证书的种类:
(1)正常证书:出货前五个工作日之内申办的证书。
(2)更改证书:已签发的正常证书,如果1至12栏内容需作更正,应退回原证,重新申办的证书,叫更改证书。
(3)后发证书:申领人在出货五个工作日之后来申办的证书,叫后发证书。
(4)补发证书:申领人因不慎遗失已签发的证书,可以申办补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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