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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局原颁发的“报检员证”自动失效及全面实施报检员差错记分管理制度的通告
2013-10-30

关于深圳局原颁发的“报检员证”自动失效及全面实施报检员差错记分管理制度的通告
各相关企业及人士: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原深圳检验检疫局颁发的“报检员证”自动失效,有关报检人员必须凭《报检员资格证》注册后取得《报检员证》方可办理报检业务。
同时,为加强对深圳地区报检员的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报检工作秩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3号令及有关管理规定,深圳局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在深圳地区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全面实施报检员差错记分管理制度。请各有关企业和人员加强报检质量意识,减少差错报检行为,以免影响业务运作。报检员差错记分管理规定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报检员差错记分管理规定
一、管理机构
深圳局检务处统一管理深圳地区报检员差错记分工作,深圳局下属分支机构负责对报检员在辖区内的报检业务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二、记分事项与分值
(一)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4分、2分和1分四种。
(二)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转借或涂改《报检员证》的;
2、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持他人《报检员证》办理报检及相关业务的;
3、涂改、伪造检验检疫收费凭证的;
4、对入境货物不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或所提供的信息有误,致使检验检疫工作延误或无法实施检验检疫、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如实报检,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达到吊销《报检员证》条件的;
6、其他应记12分的行为或差错。
(三)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假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刁难委托人、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2、办理不属于所属企业报检业务的;
3、经通知拒不上交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收回的《报检员证》或《报检员资格证》的;
4、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报检员证》的注册、变更、补发和注销手续的;
5、未经同意不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培训的;
6、入境流向货物申报时未提供最终收货人的有关信息或所提供的信息有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漏报、瞒报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或木质包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擅自取走报检单据或证单的;
9、擅自涂改已受理报检的报检单上的内容或撤换有关随附单据的;
10、其他应记4分的行为或差错。
(四)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对已报检的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督促仍不及时联系检验检疫事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未受理报检的单据不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更改或补充而再次申报的;
3、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检验检疫费的;
4、扰乱检验检疫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5、其他应记2分的行为或差错。
(五)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因报检员的责任造成报检单中所列项目申报错误的;
2、因报检员的责任造成提交的报检单与所发送的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的;
3、报检所附单据之间或所附单据与报检单内容不相符的;
4、未按规定签名或加盖公章的;
5、报检随附单据模糊不清或为传真纸的;
以上五种行为或差错按报检批次计,每批累计不超过2分。
6、报检随附单据超过有效期的;
7、未提供代理报检委托书或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
8、对同一批货物重复报检的;
9、经通知或督促仍不按时领取单证的;
10、已领取的检验检疫单证、证书或证件遗失或损毁的;
11、对已报检的出境货物在一个月内不联系检验检疫也不办理撤消报检手续的(按报检批次计);
12、未在要求时间内上交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收回的《报检员证》或《报检员资格证》的;
13、错误宣传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散布谣言的;
14、其他应记1分的行为或差错。
三、记分规则
(一)差错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最高分值12分,从《报检员证》初次发证之日起计算(目前暂从2006年3月1日起计)。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二)在同一批次报检业务中出现两处或以上记分事项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三)报检员经注销后重新注册或变更个人注册信息换发《报检员证》的,原记分分值继续有效。
(四) 报检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当场或在3日内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诉,也可向深圳局检务处提出书面申诉。经复核,如报检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消除原记分。
(五)记分后,报检员应立即纠正差错或违规行为。
(六)经深圳局注册的报检员进行异地报检的,由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差错记分管理,记分分值正常累加。
四、处罚规定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报检员,暂停报检资格3个月。
(二)在同一记分周期内,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或期限届满后,被再次记满12分的报检员,暂停报检资格6个月。
(三)报检员在被暂停报检资格期间,不得办理报检业务,由检验检疫机构暂时收缴《报检员证》。
(四)报检员被暂停报检资格期限届满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清除,重新记分至该记分周期终止。
(五)暂停报检资格的报检员如有尚在办理之中的报检业务,允许其纠正差错后交由其他有报检资格的报检员继续办理。
(六)对被暂停报检资格期限未满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七)报检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差错记分管理,直接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3年内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2、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3、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4、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对报检员实施差错记分管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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